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債務人 黃國峻 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任職?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正值壯年,如無工作應具狀陳報無工作之原因。
2.提出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96元,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4,28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清算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同意,請提出更正之支出明細表,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5.陳報房貸支出之所有權人為何人?債務人如無工作以何收入支出房貸?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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