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SOPHAL
(中文姓名:陳宜貞)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中文姓名:陳宜貞)所涉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2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而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民國96年2月13日,嗣於96年2月15日經公訴人實施偵查,復經提起公訴後,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業已逃匿,經本院於96年6月1日以96年中院彥刑緝字第481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其追訴權時效因而停止進行。是本件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6年2月13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10年、時效停止期間2年6月(按:本件追訴權時效10年之4分之1)、提起公訴日(即96年3月10日)起至通緝前1日(即96年5月31日)止之期間2月21日,則本件被告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至108年11月4日即已完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