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9號具保人 翁憶雅 被告 劉韋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1、1598、1600、1601、6701、731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憶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韋德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繳納後,將被告予以釋放。嗣經本院按被告之住居地址合法送達傳票,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7年度偵字第1601號卷第75至81頁)、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告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之拘提報告(見本院卷一第385、3
97至405頁,卷二第175至185頁)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具保人限期偕同被告向本院報到,並給予具保人說明之機會,然具保人並未遵期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337至341頁),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且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