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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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2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淇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犯後深感悔意,且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懇請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淇鋒(下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經通緝到案,又覓保無著,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9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上開案件,刑期起算日期為108年12月3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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