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債權人甲○○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三、請具狀補正系爭票據背面影本。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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