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黃冠賓 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告 廖士賢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2年12月11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9萬6066元(計算式:369萬+369萬×12/365×5%=3,696,06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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