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4號異議人 蔡博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 龔靖雅 間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84號異議人 蔡博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 龔靖雅 間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