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福龍 上列3人共同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武彥 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於112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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