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派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李秀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被上訴人 洪國保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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