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胤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胤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胤華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於民國109年7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2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