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李 昱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3,449元,應繳裁判費56,0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5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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