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游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暹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