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芳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共計零點肆叁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芳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44公克,取樣0.0028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芳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9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4月2日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結晶顆粒1包,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之毒品一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經送鑑定結果,含袋毛重0.44公克,鑑驗取用0.0028公克,驗餘毛重0.437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公司103年1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3/B0000000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結晶顆粒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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