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能 為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被告 林裕盛
林美伶 李招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3,264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2,7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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