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文心 被告 張黃清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90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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