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聰興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
6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698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