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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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聰興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
6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698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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