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1號

原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盈 律師

被告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王博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

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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