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壹幣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壹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聯邦商業銀行公登
記事項卡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