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 告 周雄 員即玄彩廣告印刷企業社
樓之2
被 告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定儲指數利率與基準
利率變動表、連帶保証書、同意書、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帳務
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乙○○經合法通
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 周雄員 即玄彩廣告印刷企業社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