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54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廖士勛 即廖 錦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5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士勛即廖│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739,836元│錦芳│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士勛即廖│自民國97年5│至民國97年11│年息1.2%│││739,836元│錦芳│月5日起│月4日止│││││├──────┼──────┼───────┤││││自民國97年11│至民國98年2│年息2.4%│││││月5日起│月4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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