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德 特別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岳坊 、 陳岳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1,931元(計算式;
767,766元+294,165元=1,061,93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