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詩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詩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卓詩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各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107年9月7日│108年7月10日│││108年5月27日│107年9月9日│││││108年1月28日│││││108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15號、第1160號│字第2687號、108年度│字第1581號││││毒偵字第173號、第308│││││號、第58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90│108年度竹簡字第642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9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90│108年度竹簡字第642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98││判決││號││號││├────┼──────────┼──────────┼──────────┤││判決│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19日│109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號(前經定應執行│第699號(前經定應執│第753號│││有期徒刑4月)│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5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7││││判決││號││││├────┼──────────┼──────────┼──────────┤││判決│109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