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