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主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