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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