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張峰銘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計算書:
~F0~T48;┌─────────┬────────────┬──────────────┐│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玖拾玖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