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禁止處分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己○○寅○○○戊○○癸○○○壬○○乙○○丁○○辛○○庚○○丑○○子○○右當事人間禁止處分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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