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志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韓志民有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韓志民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若無則請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3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