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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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 謝新助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 許川豐
林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