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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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李豐 原被告 鄭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秀蓉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255 號(110.10.13)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93 號裁定(110.11.0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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