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李豐 原被告 鄭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