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31,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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