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 鄭再 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起補正,該裁定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僅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並未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揆諸前揭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