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正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豐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本票之提示日、催告通知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豐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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