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 陳碧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9萬850元,應徵裁判費39萬9,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