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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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泰洋 上訴人華旗飲水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采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萬元,應徵裁判費31萬8,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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