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債權人臺中市私立杏林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張夢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蓮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