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聲請人 曾國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宏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本票(票據號碼:CH389690、CH38969
1、WG0000000)三紙提示日為民國108年8月6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30日?因皆早於本票之到期日民國108年10月6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30日。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三張本票之提示日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另依票據法規定,本
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㈡請提出相對人邱宏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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