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BANAGJUMARUNAY( 杰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09年5月15日出境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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