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13號聲請人乙○○原名:梁秉
之3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