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翰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詐欺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行為,屬犯罪類型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計7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8年11月25、26、27日,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聯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附表:受刑人吳佳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11.25108.11.25108.1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偵字第13243、13711號、109年偵字第185號等。追加起訴:109年偵字第0000-0000、4304、4479號。移送併辦:109年偵字第4130、4479號,苗栗地檢109年偵字第1980號。苗栗地檢109年偵字第852號。追加起訴:109年偵字第21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63、343、402號109年度訴字第263、343、40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23、2627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8.26110.02.08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63、343、402號109年度訴字第263、343、4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358、43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28109.09.28110.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原為緩刑宣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2.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395號(南投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徹緩助字第8號發監執行,刑期自112.05.06至114.01.05)。1.與編號4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2.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01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56號發監執行,刑期自110.10.06至112.05.05)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11.27108.11.27108.1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偵字第852號。追加起訴:109年偵字第217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0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23、2627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1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10號判決日期110.02.08110.04.30110.04.3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358、435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08110.09.23110.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與編號3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2.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01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56號發監執行,刑期自110.10.06至112.05.05)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9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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