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鄭輝玉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傅中樂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