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經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議之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向、第455之11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余學淵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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