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附民原告 何瑞中 附民被告 鄭玉琴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6月16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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