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3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日、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債務人乙○○於83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83年11月16日起至103年11月16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未還本金照屆期時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者,按屆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98年4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22,335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約定書、增補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7月6日新院雲民佑98司拍236字第14108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並於98年7月15日具狀陳稱其因中年失業遠走他鄉打工賺錢致有遲繳之情形,另隨狀附上兩份計三個月之繳款單,以補足先前積欠之金額等語。
四、經核,就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催繳通知書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聲請人所主張債務人尚付欠本金422,355元暨如約據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聲請人所附98年7月28日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及債務人所附之繳款單所示,債務人尚欠之本金應為410,879元,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雲娥┌───────────────────────────────────────────────────────────────────┐│98年度司拍字第236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湖口鄉│興安││247│建│92.31│全部│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一層│二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54│新竹縣湖口│新竹縣湖口│二層樓加強│65.69│65.69│││131.38│全部│丙○○○所有│○○○鄉○○段│鄉南窩44之│磚造│││││││││││247地號│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