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建銘 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渝翔 法定代理人 黃姮綺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判決判處上訴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刑事部分上訴人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