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吳瓊瑤 原告 張郁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林孟毅 律師被告 林東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