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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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永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62、363、969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62、363、969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扣案之海洛因拾伍包(保管字號:99年度煙字第770號,驗餘淨重貳點壹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肆公克)、海洛因叁包(保管字號:99年度煙字第1099號,驗餘淨重零點叁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字第0193號,驗餘淨重柒點叁零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永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362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9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022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95141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1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97139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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