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穎書 代理人 詹素芬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所載其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日於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薪資為34,800元,請說明數額不符理由為何?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費、健保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5樓」房屋內?是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2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1,274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341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費964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瓦斯費301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保費2,542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健保費1,235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六、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二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