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輔宣字第9號抗告人 羅敏嘉
羅振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109年度輔宣字第9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