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5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郭吳豐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正清